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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连带责任保函与独立保函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21 15:27:08 人气:633

一般责任保函和连带责任保函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六百八十二条和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函即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保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连带责任保函与独立保函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效力不同。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其效力与基础交易合同效力无关;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或基础交易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连带担保责任合同无效。

 

第二,两者承担责任范围不同。独立保函项下担保人责任范围以保函条款记载为准;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以主合同确定的债权范围为限,其效力和责任范围要根据主合同(如基础贸易合同)的效力和责任范围确定。

 

第三,两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独立保函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以受益人依据独立保函条款提交的单据表面相符为条件;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主合同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合同违约等存在确需履行的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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