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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出台财产保全案件执行操作新规

发布时间:2016-10-15 19:09:02 人气:2533

        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10月8日,张家港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操作规程(试行)》。

  规程规定了多项内容,其中包括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人民法庭可以实施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立案部门编立执保案号后,移送执行部门,人民法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由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后自行执行;保全期限届满前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续行保全的,审判部门作出续保裁定的,由立案部门另行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决部门负责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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