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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安装工程风险“托底”

发布时间:2016-06-17 10:13:21 人气:2979

        当下,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超以往。然而,与之“不相协调”的是,国内建筑市场尚面临发展不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以至工程事故时有发生。就此,保险业内人士一再重申,通过保险来分散、转移建筑工程中的风险至关重要。

  好在,现在越多越多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纷纷将目光投向保险领域,如“建筑工程要办理保险吗?具体是哪个险种?万一发生事故,理赔程序复杂吗?”“请问XX地区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保险,主要是哪个种类?是否有免赔范畴?”“我公司承建了XXXX项目,需要购买建工类保险,请问办理时要什么手续?”凡此种种,都是企业向提供针对性保险产品的险企所做的咨询。

  据了解,目前能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基本托底”的,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其承保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工程项目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维护”在建工程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建工险”的保险对象是各类民用、工业用,以及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具体承保范围包括:在建工程的主体、安装项目;在建工程用的原材料、结构件、在制品等;建筑、安装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等;工程概算内已运抵现场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不列入工程概算项目的财产,企业可估价投保)。

  以某险企推出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为例,其明确保险标的为:“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据悉,“建工险”的保险金额可按工程概算总额确定,等到工程竣工后,再按工程的实际造价进行调整。如上述险企的“建工险”条款规定:“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至于“建工险”的保险期限,是自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或自承保项目的材料、设备卸至工地时始,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安装工程试车完毕,交付给工程所有人时止。换句话说,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日起,至预约验收日止。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工程提前验收,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期限。如果工程推迟完工,企业可以向险企提出申请,在加收保费后,由险企签发批单展延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方面,以上述险企的“建工险”条款为例,其中规定“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同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此外,有些险企的“建工险”产品,还负责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有讲究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企业为工程项目投保“建工险”后,一旦因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险企申请赔偿,并提供较详细的财产损失和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等。在接到索赔申请后,险企会迅速核损定责,分全部或部分损失,按合同规定予以赔付。

  其中,在发生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若按工程概算总额投保,按损失时的账面金额赔偿;若按估价投保,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在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若按工程概算总额投保,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若按估价投保,保险金额等于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遭受损失的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如果保险财产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同时,当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过赔偿后,保单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仍以前述险企的“建工险”条款为例,其中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此外,企业投保“建工险”还应注意三个额外事项:

  首先,“建工险”一般都规定一个免赔额,即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企业自负一定责任,险企仅对其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免赔额的高低,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条件、工期长短等因素,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而定。

  其次,“建工险”可以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险企负责。就企业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险企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险企也负责赔偿。

  第三,倘若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时,若企业向险企索赔,后者可先予赔付,但企业应转移代位追偿权,并协助险企追偿。

  如前述险企的“建工险”条款明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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