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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规划建设局“五项措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6-07-17 22:10:00 人气:2894

        

       为切实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彭州市规划建设局采取五项措施认真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行业的各类保证金进行了清理,按照依法依规设立的原则,保留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四项。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规划建设局直接收取外,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收取,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经实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收取方式也将初步实施。
        三是做好保证金的按时返还工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且2012年12月31日以来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逐步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但2012年12月31日以来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责令企业尽快整改完毕后,退还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短期内不能竣工的项目,由缴纳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缴纳保证金银行,以本单位名义重新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将原缴入市规划建设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存到新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2012年以来,已有76个项目返退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返退资金5107万元。
        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按时发放民工工资、未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群体上访事件、且信用良好的本地优秀建筑企业,实行不再缴纳保函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激励措施;对多次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则实行严格管理,规定必须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五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的标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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