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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诉讼保全实践中的创新和优势

发布时间:2016-07-22 09:58:44 人气:2178

       普通百姓打官司,常常会遇到想要查封对方的财产却苦于无法提供等值财产作保全担保的窘境。近期,省法院要求所辖各级法院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也就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进行财产保全担保。引入该担保形式是省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模式的改革措施。保全责任保险是作为除现金、实物、银行保函等传统保全担保以外的新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多方共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诉讼强制措施。以往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个人财产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具有诉讼保全担保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三种方式。个人财产担保方式就是当事人提供等值现金或无抵押的土地、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实践中,往往由于担保数额巨大,多数债权人无力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保全,这不仅导致债务人消极应诉,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可乘之机。银行保函担保方式一般针对的客户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型公司,且通常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鉴于目前担保公司非规范性发展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已很少有担保公司涉足上述业务。因此,就民间借贷债权人、一般消费者和劳动者等普通民事主体而言,往往无法提供上述担保来查封对方的财产,进而出现虽已胜诉却难以执行的问题。此次法院引入的责任保险担保方式能为当事人提供较低门槛。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产品,是一种创新型担保方式。首先,其办理手续便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其次,保险公司不收取押金等费用,保险费率较为低廉,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再次,大型保险公司基本在全国各地均设立有分公司,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最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担保公司。

       目前,从我省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开展的情况来看,责任保险必将成为一种诉讼保全担保常态。它是保险产品的创新,既满足消费者在不同领域的需求,又拓展了商业保险范围,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建议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销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之前,也应该对申请人的诉讼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降低理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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