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申请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3-07-25 11:34:29 人气:4287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6〕148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研究,现就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实际。投标人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四、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查验、退还,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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