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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济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

发布时间:2020-02-02 21:07:47 人气:3317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应急保障,是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预留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下合称缴存单位)应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与监管银行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工资保证金监管协议,将工资保证金存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可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共用一个账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项目缴存单位须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并由监管银行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缴存凭证,证明工资保证金已缴存。

对于以告知承诺制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缴存单位须在承诺期限内自行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否则,给予其失信联合惩戒,依法撤销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取消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制办理其他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资格。

第六条  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和保证保险。缴存单位可在监管银行开立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也可选择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承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专用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以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鼓励在济银行、保险公司采取联保共保形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业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和保证保险必须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保单),且生效后不可撤销。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单位,须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凭证,并签订《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承诺书》。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工资保证金的主管部门。章丘区、高新区、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及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区级立项的项目及区旧村(居)改造、招商引资、安置房等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使用进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辖功能区的项目,其工资保证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管理,防止造成监管空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以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管辖范围为准划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应及时将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利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全市工资保证金的统筹管理,实现市级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动态管理。

(一)对2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缴存单位,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0.5%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单位能够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通过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代发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制度,根据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被评为AAA级的可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被评为AA级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0.5%的比例缴存,被评为B级以及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

(三)缴存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访或极端事件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在省、市领导批示件中被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6个月内不享受减免措施。

(四)缴存单位1年内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因结算纠纷久拖不决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次被市或同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从第2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其新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6个月内不享受减免措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属地管理的建筑工程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达2次及以上的,对相应缴存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仅在该区县范围内有效。

(五)对缴存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动态调整和减免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确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由缴存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直接下达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监管银行依据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将所需工资保证金划入相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将被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对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如动用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下达2日内,开具保函(保单)的监管银行或保险公司未按照见索即付要求承担赔付或代偿责任的,由缴存单位立即以现金形式承担相应的工资保证金动用款项,否则,对缴存单位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2年内该缴存单位不得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一经使用,或相应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一经赔付、代偿,缴存单位须于60日内如数补缴或另行开立保函、保险。对逾期未补齐工资保证金或未另行开立保函、保险的缴存单位,计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自逾期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项目不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2年内不能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备案6个月后,缴存单位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情况应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该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管银行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办理返还手续。

使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保函或保险终止日期为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后12个月。

第十二条  本市每家银行(指市级总行或分行)只能在市级或在每个区县属地管理范围内各指定一家下属支行作为监管银行,承办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业务。监管银行应加强对存入工资保证金的日常监管,细化内部操作流程,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开具的保函见索即付。监管银行违反协议约定或监管职责的,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对承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见索即付的合同约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认可其开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单,并将其失信行为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原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8〕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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