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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通报了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部署和要求,截至2016年8月26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天津、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6省(直辖市)工作进展较快。 安徽 23810万元 浙江 21011万元 湖北 10936万元 安徽、浙江2省退还保证金涉及企业最多,分别为3514家、2810家。河北、吉林、河南、广西、甘肃、新疆等部分省(自治区),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文件,要求省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联合印发通知、网站开设专栏、培训相关人员、畅通投诉渠道、曝光违规案例等手段,确保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通报对以上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大、工作进展位居前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表扬。 根据初步统计,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预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75023万元,涉及企业4128家,项目4308个,目前已累计返还企业26669万元。其中,投标保证金共计8155.8万元,涉及企业1783家,项目1771个,返还5951.4万元;履约保证金共计38004万元,涉及企业1405家,项目1474个,返还13414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5421万元,涉及企业163家,项目255个,返还181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13443万元,涉及企业777家,项目808个,返还5493.6万元。 各地还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164784万元,涉及企业4409家,项目3515个,退还32259万元。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住建部有关文件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继续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各类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数据的核查,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列入重点督查范围。 关于五年防水质保,保证金交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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