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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本案虽然是《独立保函规定》发布之前的案例,但是对于如何认定欺诈以及查证原告是否存在索赔函中声称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案例索引
原告江都竣业过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竣业公司)与被告西蒙卡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蒙卡维斯公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保函欺诈纠纷案。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扬商外初字第0007号;
三、争议摘要
四、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五、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被告西蒙卡维斯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构成保函欺诈
▶ 鉴于此,扬州中院认为:被告西蒙卡维斯公司以虚假陈述索款的行为将导致第三人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不当支付给其保函项下款项,转而两第三人向保函申请人即原告江都竣业公司索赔的后果。被告西蒙卡维斯公司的索赔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第三人中信银行扬州分行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因此应终止向被告西蒙卡维斯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判决:
六、案件评述
本案是一宗很典型的成功认定保函欺诈的案件,对于受益人索赔函中关于保函申请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的声明,保函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全面的证据证明己方的履约行为,证明受益人的索赔符合独立保函欺诈的例外情形,从而在根本上推翻受益人的索赔。本案原告江都竣业公司提供的充分证据,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一气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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