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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15:55:01 人气:2623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南充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现将《南充市市辖城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3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优秀诚信建筑企业,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8〕933号)、《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标准

在本市市辖城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所有施工企业,按照工程价的3%交纳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工程价为包括主材在内的项目建筑安装造价,其中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按中标金额计价,商品房开发项目原则上计价标准不得低于1500元/m2。

二、交纳方式

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企业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相关条件,可以采取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交纳。

(一)新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两

年以内,凡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

1.被纳入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或重点监督复查

2.被纳入人社部门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名单

3.受到住建、人社、城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4.在南充市承建项目被住建、人社部门核实存在工资拖欠问题,或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发生过集访、群访等事件,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的;

5.在南充市已承建项目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帐发放等制度,受到住建、人社等部门书面通报的;

6.动用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二)凡未出现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任一方式交纳保证金:

1.现金方式。对选择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可实行减交、保证金上限等激励措施。

(1)在交纳保证金之日的前两年以内,符合以下规定的项目,由施工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后,保证金可予以减交。以下每项内的减交比例不累计,各项减交比例累计不超过50%。

①施工企业获得过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其行业协会书面表彰奖励的,减交40%的保证金。

②施工企业获得过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及其行业协会(包括省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不含各类示范、观摩项目)书面表彰奖励的,减交30%的保证金。

③施工企业获得过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的南充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以及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括市级建设系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建筑强企等荣誉)书面表扬的,减交20%的保证金。

④对项目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帐发放且项目未发生建筑工人工资信访事件,并被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联合发文表扬的施工企业,新承接的项目减交20%的保证金。

⑤本市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企业减交30%保证金;本市二级施工资质企业减交20%保证金。

(2)在同一保证金监管部门实际交纳现金保证金的企业,单个项目交纳上限为500万元,多个项目交纳上限为1000万元。

2.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

(1)对选择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的,保单采取见索即赔(付)方式,由银行或保险部门直接按照第一条中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保证金金额后予以办理,并于每月底汇总后反馈项目保证金监管部门。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交纳保证金不享有减交、保证金上限等激励措施。

(2)提供保函的银行应为项目所在地银行。

三、动用和退还

(一)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需动用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时,经人社、住建部门书面确认,由保证金现金监管部门、相关银行或保险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或提供现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发放,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责任单位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二)现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被动用后,由保证金监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3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交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的责任企业,将依法依规查处。

(三)对未出现第二条第(一)款情形,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且实行了实名制管理、分离拨款、银行专帐发放建筑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并未发生相关信访事件,经人社、住建部门核定,可提前退付已交纳保证金的50%。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施工企业在项目现场大门和本地报刊(南充日报或晚报)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无拖欠工资现象的,经人社、住建部门核定,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现金或解除银行保函、保证金保险。

四、监督管理

(一)凡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并违规施工的项目(开发项目售房部除外),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时,施工单位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

(二)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结算纠纷等造成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经仲裁调解、法院判决或住建、人社部门书面核实通报,开发、施工企业存在主体责任的,其两年内新实施的建设项目须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保证金。

(三)若项目未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金的保函、保险有效期已满,由施工企业在保函或保单到期前一个月自行办理续保,重新提供有效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至保证金监管部门,也可在保函、保险失效前按投保金额重新现金交纳保证金。未在有效期限内续保或现金交纳保证金的,由住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执行期间国、省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具体条款由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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